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阳,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陈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