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22号原告:余水银,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振皓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北大街88号(邹区发得灯具广场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展华杰。
原告余水银与被告常州振皓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余水银于2020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水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余水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