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2414号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2栋1209、1210、1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艳阳,女,汉族,1990年10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艳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艳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