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24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蓉,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