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4执103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依据本院(2018)皖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000元转付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04执103号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执行依据本院(2018)皖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凤台县城关镇童杨超市、杨传芝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执行款7000元转付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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