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230号 起诉人:刘长云,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2020年6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长云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起诉人刘长云诉称:起诉人刘长云与被起诉人义乌市新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证据1和证据2都是同样的图案文字标识,但在诉讼中证据2(被起诉人的人事管理人金宴)的名片上的图案英文字母标志与证据1起诉人刘长云工作服上的图案英文字母形状是一样的标识。
证据2被起诉人在与判决书中辩称证据1起诉人工作服上同样的图案标志不是自己公司的商标标识。
工作服上的图案商标标志是起诉人自己的,由此足以证明工作服上的标志图案是来自于被起诉人制作,证据上的标志图案足以证明工作服是被起诉人的,但被起诉人不承认工作服来源于自己,明显是侵犯商标权,造成起诉人的劳动报酬损失5000元。
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侵犯商标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中,从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看,起诉人的起诉缺乏相应的事实与理由,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长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