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0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旺东五交化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创胜建材市场B区105号(旺东五交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JELW90P。
经营者:法洪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旺东五交化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