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91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浩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葛敏。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浩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同年5月29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