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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6执54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106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徐燕,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5560元,执行费为50元,案件受理费578元,合计61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起向徐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徐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徐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也无其他财产。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燕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公安布控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徐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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