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猗县大众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樊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猗县大众石化有限公司鑫峨加油站。
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罗筱娴,该加油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当清,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诉被告临猗县大众石化有限公司、临猗县大众石化有限公司鑫峨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彭燕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