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8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鑫京盛水暖经销部,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李维用地北侧柏油路西侧精品建材城C-323。
经营者:李苏满。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鑫京盛水暖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