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05号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7号E栋。
法定代表人:薛松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