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57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
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斌,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