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46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宏冠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岭泉村北疏港公路。
经营者:刘海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光,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超市业务经理,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宏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