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4644、4645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名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全露锋。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