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839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宇,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汇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村36幢1单元303室。
经营者龚华丽,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汇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