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尚妆日用百货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新闻巷61号。
经营者:宋哲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尚妆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