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书荣,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书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136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书荣支付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
本院轮候冻结其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存款;
冻结并扣划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存款380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剩余案款已发还申请人。
另,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其名下号牌为粤T0XXXX吉利牌车一辆,现尚未收到查封回执。
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怡明审 判 员 陈 曦审 判 员 武 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