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3知民初1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勃湾区盛世音乐公馆。
经营者:卢嘉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朋,内蒙古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勃湾区盛世音乐公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海勃湾区盛世音乐公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