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14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蓝波湾购物商场,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鸳江丽港4号三层商铺、5号楼二层部分商铺,注册号450403600092991。
经营者:何海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蓝波湾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2020年5月19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