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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和顺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309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和顺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和顺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30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和顺五金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经营者:张彩宝。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黄浦区和顺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杰华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沈敬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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