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3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梁芳百货门市部,经营者:梁晓芳。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佳业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夏邑县梁芳百货门市部(经营者:梁晓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佳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