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93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伟杰电器商行。
经营者:张要伟,男,汉族,1972年3月7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结妮,系经营者妻子。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伟杰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