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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2701刑初72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70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址同上。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亮,系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2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启武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使用“天涯”、“目之所及”等微信名在网上购买标注“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标识、条码为6901028075015的中华(硬)卷烟,并要求网络商在其所购卷烟外包装上制作的贵州地区的32位条形码。

并使用刘某、王某平、李某国等假名接收物流货物后,冒充国税局、拆迁办干部的身份或者假借朋友相赠等名义以每条300元、320元或者3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个体烟酒店商贩出售。

其中: 1.2018年初至2019年5月分三次向都匀市西苑迦南地小区3号楼1层22号汇兴烟酒店老板朱某销售得款3500元。

2.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分四次向都匀市西苑伊甸园B栋1层73号汇丰烟酒办公用品百货店老板王某销售得款122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分五次向都匀市东坡花园3栋1层3号木林烟酒副食店老板杨某销售得款9000元。

4.2019年初至5月分三次向都匀市西苑香格里拉3单元1号蒙某烟酒店老板蒙某销售得款17600元。

5.2019年3月至5月分二次向都匀市匀星苑便利店老板唐某销售得款3000元。

2019年06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龙里县向烟草零售户蒋某销售时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从其携带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中华(硬)卷烟5条,从其驾驶的牌照为贵A×××××的白色丰田牌小轿车后备箱内查获中华(硬)卷烟51条,在其居住的贵阳市花果园U区内查获中华(硬)卷烟376条、云烟(软大重九)2条及白沙(和天下)1条。

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的432条中华(硬)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都匀市烟草专卖局从朱某处查获的1.8条、从王某处查获的8.7条、从杨某处查获的6条、从蒙某处查获的2条、从唐某处查获的4条中华(硬)卷烟,上述由杨某某销售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上述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伪劣卷烟均为假冒的注册商品“中华牌”,其中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3万元,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经鉴定价值为19.7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手续、逮捕手续、抓获经过、搜查证、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贵州烟草局专卖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单据、持有微信交易明细及销售卷烟收据及欠条、杨某某微信财付通流水分析、都匀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蒋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杨某、蒙某、唐某、朱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烟草检测站资质认定授权、资格证书,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1、被告人没有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销售香烟不多,对社会实质的危害性较小;

3、家庭有特殊情况,次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被告人的照顾;

综上,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杨某某次子的病历材料以及因病情影响上学,家人与次子学校的沟通情况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烟草制品实施强制注册商标制度,卷烟“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我国在售的卷烟产品,均应为注册商标商品。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假冒的“中华牌”香烟,低价购进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择一重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杨某某已经销售的伪劣卷烟金额为4.53万元,未达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伪劣香烟货值已达15万元以上,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本次犯罪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客观事实的部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但其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害人本次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本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三、涉案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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