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93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小溪茶厂,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筒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076141192N。
法定代表人:史兴洪,投资人。
被告:咸阳新茶客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中段大秦西市B21-B3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52193605K。
法定代表人:霍晓博,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县小溪茶厂、咸阳新茶客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