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村郭家新村4栋1户。
法定代表人:高传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发,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安县美食嘉族西餐厅,经营场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91号。
经营者刘奎清,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文化坊1栋1门13楼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萍,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上诉人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安县美食嘉族西餐厅、张海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公安县美食嘉族西餐厅经营者刘奎清、张海萍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0民初1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70元,由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江西好客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