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30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台江区圆满厨具商店,经营场所台江区老药洲26号南台商都1#楼13店面。
经营者:林圆满,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展,系林圆满之夫,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台江区圆满厨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