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77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文林镇如佳旅社,经营场所仁寿县文林镇纺织街38号。
经营者:高容。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如佳旅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