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57号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东兴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殿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阳,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正县红润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县会发镇平原村。
法定代表人:刘丛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亿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万邦物流城粮油市场B23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正县红润米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亿粮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