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3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黄家口萍缘厨具店,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黄家口新建村。
经营者:袁莉萍,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洪湖市黄家口萍缘厨具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