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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5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58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申请执行宿迁经济开发区霸王五金电料经营部、郭志扬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志扬向本院汇入55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用50元,剩余执行款55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表示余款自愿放弃。

至此,申请执行人福达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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