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24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维力数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A区综合层地下1层AD1-168商场。
经营者:谭炼定,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凤凰一路四号(凯捷工业园)A栋3楼。
法定代表人:梁梦。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维力数码店、东莞市捷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