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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滕建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滕建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滕建秋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4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滕建秋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FEFC38。

经营者:滕建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滕建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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