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4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哲,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大学文化,永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抓获,2019年6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松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起,被告人李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永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并从江苏等地购进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在永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内进行销售。
2019年5月30日,公安民警在九龙坡区石桥铺老顶坡恒某汽配城4-16新某汽配门口,查获永某汽车配件经营部配送的、还未完成交易的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防雾灯2个、中网格1个。
同日,公安民警在永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李哲,在该经营部仓库内查获带有大众图形商标的大灯、雾灯、中网格等汽车配件共计1332件,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包括被告人李哲持有的华为P30手机一部、PYTHON电脑主机一台、“加密狗”一个。
经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证明,上述查获的1335件商品均系假冒大众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29586.55元。
被告人李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哲及其辩护人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联系截图、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询价表、电子物证检查委托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纪某江、孔某申的证言,被告人李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哲具有如实供述、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29586.5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李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根据被告人李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哲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灯、雾灯、中网格等汽车配件以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加密狗”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