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7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雄军农家乐,经营场所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光荣村街7号-16号,实际经营地址眉山市东坡区012乡道旁。
经营者:曾雄军。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与被告东坡区雄军农家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和美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和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