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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9执993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9执99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被告人陈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9刑初16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明确“被告人陈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逾期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2月20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03元。

本院对该款项依法予以扣划。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4、2020年2月21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

5、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普定县中心大道××城××号的房地产。

该房地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

7、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003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509刑初162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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