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22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阿宁日化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南范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3MA3EJ6EJXT。
经营者:滕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阿宁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