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1幢1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环湖路39号4栋1810室03。
法定代表人:姚泽彪,总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创享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造府艺术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