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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127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27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经营场所江苏省睢宁县王集镇中心街东。

经营者:戚玉荣,女,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睢宁县王集镇玉荣烟酒门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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