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908号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普通合伙),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蓝天商业城1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瑞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哲广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128号2层128跃层。
法定代表人:高洪坤。
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与被告北京明哲广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佳香基西餐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