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4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小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东街170号(锦东国际)西塔楼18层A-005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祥。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小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