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466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南屿诚信建材商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国道边(林高全宅)。
经营者:余林忠。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南屿诚信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