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4知民初12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山区鸿臻烟酒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经营者:高明强。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山区鸿臻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