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4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长山山下爱强超市,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山下村100号,注册号:360124610008849。
经营者:吴爱凤,女,汉族,1950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长山山下爱强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