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经纪开发区东北袜业工业园区A7#楼105-1。
法定代表人:尹菲。
关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委托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2021年3月29日,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00元;
承担案件诉讼费575元、执行费658.62元。
但被执行人辽源市豌豆荚袜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建龙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