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251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滨湖银泰城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滨湖银泰城L4008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2XK728。
负责人:余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滨湖银泰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