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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364号
案件名称白云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白云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3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云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淙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峰及其辩护人杨淙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始,被告人白云峰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XX路XX号XX楼储存、销售假冒“off-white”注册商标的服饰。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白云峰在上址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假冒“off-white”注册商标的服饰等物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off-white”注册商标的服饰共价值人民币262297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云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白云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白云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白云峰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七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云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白云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1.被告人白云峰犯罪未遂;

2.被告人白云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白云峰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4.被告人白云峰的个人和家庭存在特殊情况。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白云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始,被告人白云峰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雇请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XX路XX号XX楼,储存、销售假冒“OFF-WHITEC/OVIRGILABLOH”注册商标的服饰。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白云峰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被现场缴获假冒“OFF-WHITEC/OVIRGILABLOH”注册商标的服饰6453件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一批。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中的615件上衣于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229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证人郑某、邹某、刘某、赵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等材料;

7.情况说明;

8.到案经过;

9.被告人白云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云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白云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白云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云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白云峰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白云峰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OFF-WHITEC/OVIRGILABLOH”注册商标的服装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人民陪审员  胡美兰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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