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163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三堡店,住所地铜山区三堡街道农,住所地铜山区三堡街道农行南侧站北侧世纪华联)。
经营者:夏理义。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世纪华联购物中心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