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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宗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刑初58号
案件名称詹宗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宗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3刑初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詹宗辉,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

辩护人林健,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宗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宗辉及其辩护人林健出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宗辉通过网络分别购入杂牌奶粉原料、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称重机、封口机等设备,雇佣他人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将杂牌奶粉原料进行称重并重新灌装、贴标的方法加工成假冒“DEVONDALE”注册商标的成品奶粉,尔后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04,96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制假现场抓获被告人詹宗辉,并当场扣押待售的假冒奶粉成品、粉状原料、假冒包装袋及假冒标识等,其中待售的假冒奶粉成品货值金额341,287.2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詹宗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詹宗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詹宗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詹宗辉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销售了约9,000袋40多万元的假冒奶粉,“双11”至“双12”期间曾出售过正品“德运”奶粉,并委托专业刷单平台进行刷单。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认为詹宗辉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一时糊涂犯罪,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意愿交纳罚金,请求对詹宗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MurrayGoulburnCo-operativeC0.Limited公司(简称Murray公司)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9类乳制品、奶粉、奶酪等商品上注册了“DEVONDALE”“德运”商标。

2018年5月1日起,澳大利亚SaputoDairyAustraliaPtyLtd公司(简称Saputo公司)通过收购Murray公司而取得“DEVONDALE”“德运”商标所有权。

自2019年九、十月份开始,被告人詹宗辉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网络大量购入大袋装其他品牌标示为“临期特价”“临期处理清仓动物养殖用”等的奶粉作为制假原料,同时又从网上购买了大量假冒“DEVONDALE”(德运)品牌奶粉包装袋、假冒“德运”中文标识以及称重机、封口机等设备,在老家的农村房内自行对原料奶粉进行称重后使用假冒包装袋进行重新灌装、封口,同时雇佣李远波、陈淑薇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网上客户接待、假冒产品贴标、装箱、发货等工作,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假冒“DEVONDALE”(德运)注册商标的成品奶粉。

经司法会计鉴定,仅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詹宗辉实际控制的多个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DEVONDALE”(德运)注册商标的奶粉合计904,961.8元。

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假冒产品仓库内将被告人詹宗辉等人抓获,当场扣押待售的假冒“DEVONDALE”(德运)注册商标的奶粉成品7,974袋、大袋装奶粉原料130袋、假冒“DEVONDALE”(德运)奶粉包装袋25,200个、假冒“德运”中文标识12,223张,其中待售的7,974袋假冒奶粉按照其淘宝、拼多多店铺最低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341,287.20元。

经检测,在被告人詹宗辉处查扣的大袋装奶粉原料中有抽样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关于DEVONDALE(德运)品牌商标所有权的说明》《授权委托书》等书证,证实“DEVONDALE”“德运”商标系Saputo公司合法所有商标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包括乳制品、奶粉、奶酪等;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受Saputo公司委托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代表Saputo公司进行相关维权调查、鉴定产品真伪等。

2、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詹宗辉的到案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查扣假冒奶粉成品、奶粉原料、假冒包装袋、假冒标识,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工具设备等的情况。

3、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证实在被告人詹宗辉处查扣的“DEVONDALE”(德运)品牌奶粉、包装袋、中文标识,经鉴定均未经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涉案“DEVONDALE”(德运)正品奶粉售价为69元/袋。

4、涉案人员陈淑薇、詹鹏先、王耿浩、詹兴贵、李远波、陈钦生、宋文泽、李智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詹宗辉实际控制的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的交易成功记录电子数据资料,与被告人詹宗辉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詹宗辉通过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对外开展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雇佣陈淑薇、詹鹏先、王耿浩等人负责网店客户服务,雇佣詹兴贵、李远波、陈钦生、宋文泽、李智等人负责美工宣传、打包、发运工作。

詹宗辉通过网络购入制假奶粉原料、假冒奶粉包装袋、商标标识以及称重机、封口机等设备后,自2019年九、十月起,自行在老家的农村房子里称重、灌装、封口,尔后由上述雇工对假冒产品进行贴标、装箱、发货,通过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假冒“DEVONDALE”(德运)注册商标的成品奶粉的事实。

被告人詹宗辉所控制的“游俊湖”淘宝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资料,涉案人员詹兴贵等人的供述,奶粉原料的刑事摄影照片,与被告人詹宗辉的供述相印证,证实詹宗辉自2019年1月起,通过网络大量购入大袋装奶粉原料,交易记录中商品名称标示为“临期特价奶粉”“临期快过期奶粉处理清仓动物养殖用”“临期过期奶粉宠物猫狗猪牛羊通用”“临期过期进口奶粉畜禽奶粉”等字样,交易金额达69万余元。

5、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沪司会鉴字[2020]第99号),证实被告人詹宗辉实际控制的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销售假冒“DEVONDALE”(德运)品牌奶粉的销售金额。

淘宝账户、拼多多店铺交易成功记录电子数据资料,证实按网上交易最低销售价格计算,查扣的待售假冒“DEVONDALE”(德运)品牌奶粉的货值金额。

6、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在被告人詹宗辉处查扣的奶粉原料中,经抽样送检,样品名称为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园牌全脂乳粉,蛋白质和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其他查扣的奶粉原料经抽样检测均符合标准规定。

7、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詹宗辉的自然身份状况。

8、被告人詹宗辉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宗辉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12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詹宗辉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詹宗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被告人詹宗辉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其使用临期、过期奶粉为原料,在农村房内自行调换包装、重新灌装后对外销售的假冒产品系社会公众日常食用品,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造成危害区域较广,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犯罪性质与一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詹宗辉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詹宗辉提出的“双11”至“双12”期间销售过正品奶粉的辩解。

经查,詹宗辉曾供述自2019年八、九月即开始制假销假。

淘宝交易记录证实,詹宗辉自2019年1月至12月,从网上大量购入奶粉原料,2019年8月起购买量大增,总计交易金额达69万余元。

网店客服陈淑薇、詹鹏先等人的证言证实,詹宗辉网店出售的“德运”奶粉,9月份之前只零星交易,9月份之后售价明显下降,从60元左右/袋降到了45元左右/袋,且出现了大量客户投诉。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载明,核定本案销售金额时,对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2日所涉淘宝账户和拼多多店铺销售记录中商品名称中含“德运”“全脂”“脱脂”等字样的交易成功的订单进行筛选,订单中商品名称包含“等多件”等字样的订单未进行核算。

淘宝账户和拼多多店铺的交易付款记录显示,计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核定的犯罪金额的“德运”奶粉交易记录,其交易价格均在43元/袋至48元/袋左右。

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应予支持,被告人詹宗辉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詹宗辉提出的有刷单情况的辩解。

经查,客服陈淑薇、王耿浩均称销售假冒“德运”奶粉无刷单情况,从网络平台提供的数据中未发现有刷单情况,公安机关经工作亦无法从詹宗辉所称的刷单平台提取相关刷单数据材料。

据此,被告人詹宗辉所提因刷单导致交易金额不实的辩解,亦不能成立。

综上,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障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宗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标识、奶粉原料及用于犯罪的电脑、封口机、称重机、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军伟审 判 员  程亭亭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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