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前,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柯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浙江省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学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方平、被告人陈学前及辩护人何柯倩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学前未经“LOTTE”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从谭某处购得假冒“LOTTE”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先后由陈某2、“刘刚”帮助其更换包装,共计将23吨价格较低的其他聚丙烯塑料冒充乐天化学株式会社的PC塑料原料销售给温岭市正诚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2300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学前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宁波市俊业塑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宁波市俊业塑化有限公司向温岭市正诚电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辉越石化有限公司出库记录、宁波市俊业塑化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微信截图、谭某记账本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余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乐天化学(嘉兴)有限公司的联系记录、引证商标资料、宁波市俊业塑化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账户交易明细、中塑在线塑料时价证明、通话记录,证人孙某、柳某、陈某1、李某、谭某、陈某2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学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手机数据、搜查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学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学前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陈学前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学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学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